合理应对校园欺凌同时秉承“化解矛盾修复关系”的理念
时间:2022-07-31 15:26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
  冉某与杨某均系在某校高三就读的未成年人。杨某长期带头与其他同学使用带有侮辱性、歧视性的言语嘲笑、讥讽冉某,并带头孤立冉某,导致冉某呈现轻微抑郁症症状。
  
  学校曾告诉两边家长到校处理,也屡次对杨某进行批评教育。杨某应校方要求数次出具书面反省,但缺乏诚意,给冉某形成进一步损伤。冉某遂诉至人民法院,请求判令杨某公开道歉,并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。
  
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杨某在校期间对冉某施行起歧视性外号、言语讥讽嘲笑及孤立等行为,经学校批评教育后仍未反思与改正,致使冉某呈现心思问题,客观上可以认定杨某的行为对冉某的品格及身心形成损伤,构成侵权。但考虑到两边系同学联系,均处于青春敏感期,且均处于备战高考的关键时期,遂屡次沟通调解,由杨某当面向冉某诚恳道歉,两边握手言和,冉某自愿抛弃诉求。一起,法庭对两边进行心思引导,帮助两人调整心态,放下包袱。
  
  法官庭后表示,针对学校中以言语嘲讽、谩骂等方式侵略学生品格权的行为,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功能,对这些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,一起秉承“化解对立、修正联系”的理念,活跃促进对立化解,尽量下降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心思压力及晦气影响,完成法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一致。